国家数字教育资源公共服务体系·联盟
首页>联盟制度>国家数字教育资源公共服务体系联盟

国家数字教育资源公共服务体系联盟

工作规则

(2019年12月18日成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数字教育资源公共服务体系(以下简称“国家体系”)建设、运行和服务,落实《教育部关于数字教育资源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与应用的指导意见》(教技[2017]7号)精神,建立多方参与的国家数字教育资源公共服务体系联盟机制(以下简称“联盟”),共建共治国家体系,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联盟的宗旨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社会道德风尚许可的范围内,以协作共商、开放共享、创新机制、促进发展为工作原则,为国家体系内资源的建设者、应用者和服务者提供沟通交流平台,促进形成良好的政策环境,引导体系内成员协同有序发展,不断提高数字教育资源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普惠化和便捷化水平。

第三条 联盟是推动落实国家体系建设、应用和服务的协作议事形式,已接入国家体系的各级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责任主体、中小学校和接入体系并致力于数字教育资源建设与应用推广的企事业单位等均可自愿参加。

第四条 联盟由国家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运营单位中央电化教育馆召集,接受教育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按国家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开展相关调查研究,协助教育部研究提出国家体系发展策略、发展路径,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决策提供建议支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联盟成员在平台建设、资源应用、服务和建设方面的合理诉求和愿望。

第六条 研究拟定国家体系建设和应用中的相关技术标准和服务规范并在国家体系内运用,提升国家体系数字教育资源供给和共享水平,提高国家体系数字教育资源服务的质量和能力,推动相关标准和规范在本行业中得到更广泛的认可和应用。

第七条 协助联盟内成员完善其数字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功能,提升平台运行维护、支持服务和安全保障技术水平;向准备接入公共服务体系的各平台、应用、素材提供商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第八条 探索联盟内跨区域资源共享、资源用户自主选用后付费、用户生成性资源交易等资源有效共享和交易的机制,为汇聚的资源与应用实效提供公正、客观的信息发布,推进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形成公平竞争、规范交易的市场环境,推动国家体系的可持续发展。

第九条 组织联盟成员代表深入教学一线,指导本地师生、学校依托体系提供的优质资源和支持服务深化应用,不断总结理论与实践的创新经验,积极探索网络教育新模式,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条 组织国家体系建设及运维相关研讨会、交流会、案例推介会等活动,不定期组织联盟成员开展业务交流、培训学习、参观考察等活动。

第十一条 协助教育部落实和督导检查接入公共服务体系各平台的建设与运维责任、资源审查责任与安全保障责任。

第十二条 建立评价指标,对联盟成员资源接入与服务、网络学习空间应用服务的绩效进行定期分析评估,并公布评价报告。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三条 联盟组织机构由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组成,下设专家咨询委员会、联盟秘书处及相关工作推进组。联盟最高决策机构是成员大会,由联盟全体成员选派的代表组成。成员大会负责制定、修改联盟工作规则,选举和罢免理事单位,审议理事会提交的重大事项。联盟成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成员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在成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联盟开展工作。联盟设理事长单位1个,副理事长单位7个,理事单位及成员单位若干。理事长单位为联盟发起单位中央电教馆;副理事长单位实行轮值制、从理事单位中轮流产生,每轮任期一年;理事单位由成员大会推举产生,首届理事单位为省级平台主管单位和主要电信服务商。理事长会议是理事会和成员大会闭会期间的联盟常设领导机构,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理事会和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分别须有2/3以上理事单位代表和成员单位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分别须经到会理事单位代表和成员单位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首届理事会成员和理事长会议成员由联盟发起单位协商并推荐相关单位产生。

第十五条 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负责理事会日常工作,协调各工作推进组、专家咨询委员会等开展工作。联盟秘书处设在中央电化教育馆,联盟及秘书处由秘书处所在单位中央电化教育馆代章。

第十六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在联盟决策机构领导下及秘书处的协调下开展工作,为联盟提供决策咨询,为联盟工作提供业务咨询。

第十七条 各工作推进组在联盟决策机构领导下及秘书处的统一协调下开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对接服务工作组(运营工作组)、标准化推进组、资源汇聚工作组、资源应用工作组、宣传推广工作组、监督工作组等。

第四章 联盟成员

第十八条 联盟的成员均为单位成员,申请参加联盟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联盟的工作规则;

(二)有加入联盟的意愿;

(三)已完成接入国家体系的各级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责任主体及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数字教育资源建设和应用推广的企事业单位或相关机构、依托体系开展应用的学校;

(四)指定专人作为代表参加成员大会,并代表单位行使相关权利。

第十九条 加入联盟程序:

(一)向秘书处提交加入联盟的申请;

(二)经秘书处资格审查,在全联盟范围内进行公示后取得联盟成员资格;

(三)由联盟秘书处公布成员名单。

第二十条 联盟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联盟的重要决定、重大事项有表决权;

(二)对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拟定国家体系建设和应用中的相关技术标准和服务规范;

(四)优先参与国家体系建设相关试点示范工作;

(五)优先参加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一条 联盟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联盟工作规则、执行联盟决议;

(二)完成联盟交办的工作;

(三)按照相关规范向联盟提交本单位拥有的资源信息、服务信息,提供资源应用需求,反馈资源应用信息;

(四)按照相关规范向联盟提供本单位愿意提交的公益性和有偿服务的共享资源,按照资源审查的标准完成相关资源的审查工作,并承担相关的责任;

(五)在本地区(单位)有(设备、网络、经费)条件的区域(学校)开展数字教育资源应用,发挥优质资源在教育教学中的作用,总结经验,不断扩大应用范围,提高应用水平;

(六)保护知识产权,抵制各种侵权行为。

第二十二条 联盟成员违反联盟工作规则及有关协议、规约,或一年以上不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经秘书处核实,提交成员大会审议决定除名。联盟成员除名后两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联盟。

第二十三条 成员可自愿退出联盟,退出成员需向秘书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退出。一经退出,两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联盟。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对联盟内部出现的纠纷,应当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未果者,提请秘书处协调。

第二十五条 根据工作情况,联盟开展各项活动和运行经费由联盟成员以协议的方式解决。

第二十六条 对本工作规则的修订需由秘书处拟定,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后予以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由全体成员大会通过后生效实施。未尽事宜另行制定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规则解释权和修改权归联盟秘书处。

国家数字教育资源公共服务体系